(2017)皖1221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55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97607-9,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董事长。被执行人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11162-8,住所地:阜阳开发区京九办事处裕和路166号。法定代表人:赵亚,任经理。安徽省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拥有位于阜阳市开发区阜颖河路南侧,正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侧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产权证号:阜开国用A11007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位于阜阳市开发区阜颖河路南侧,正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侧一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产权证号:阜开国用A110075。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凯捷执行裁定书(2017)皖1221执55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97607-9,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董事长。被执行人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11162-8,住所地:阜阳开发区京九办事处裕和路166号。法定代表人:赵亚,任经理。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422606.29元,合计人民币8422606.2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0758元。安徽省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拥有位于阜阳市开发区阜颖河路南侧,正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侧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产权证号:阜开国用A110075。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633.0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在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任兴军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于凯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