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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征冉与任贻朗、苏多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征冉,任贻朗,苏多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220号原告:吴征冉,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伙、戴军,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贻朗,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苏多广,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吴征冉诉被告任贻朗、苏多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吴征冉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征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征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为112.5元,由原告吴征冉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佩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