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卢坤照、刘锦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坤照,刘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保25号申请人:卢坤照,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申请人:刘锦斌,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漳浦县。卢坤照与刘图强、戴丽银、刘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卢坤照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锦斌所有的址在漳浦县碧桂园9号楼花园里三街4栋220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820000元为限。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以240000元为限。本院经审查认为,卢坤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锦斌所有的址在漳浦县碧桂园9号楼花园里三街4栋2202号的房屋,查封价值以人民币82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5日0时起至2018年4月4日24时止;查封期间,上述房产不得有转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赠与、抵押担保等行为。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卢坤照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炎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小祥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