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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曾伍与陈民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伍,陈民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080号原告曾伍,男,汉族,1958年04月05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陈民仔,男,汉族,成年,住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伍诉被告陈民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雪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武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