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曾伍与陈民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伍,陈民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080号原告曾伍,男,汉族,1958年04月05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陈民仔,男,汉族,成年,住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伍诉被告陈民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雪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武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