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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明占与李志安、李志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占,李志安,李志申,李新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1566号原告,王明占,男,生于1954年10月7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汲滩镇王营村王营**号,身份证号码:4129301954********。被告:李志安,男,生于1966年3月24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被告:李志申,男,生于1964年4月10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被告:李新会,女,生于1964年3月6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志申妻子。原告王明占与被告李志安、李志申、李新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明占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志安、李志申、李新会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愿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占撤回对被告李志安、李志申、李新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明占负担。审判员  武圣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