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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世强与恩平市鹏泰购物广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强,恩平市鹏泰购物广场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329号原告:张世强,男,住罗定市。被告:恩平市鹏泰购物广场,住所地:恩平市恩新东路**号鳌峰金融商业大楼***层。负责人:于志华。原告张世强诉被告恩平市鹏泰购物广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张世强、被告恩平市鹏泰购物广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世强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世强负担。审判员  吴丽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