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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兴贵与赵廷江、王建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兴贵,赵廷江,王建敏,赵元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165号之一原告:蒋兴贵,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赵廷江,男,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兴义市。被告:王建敏,女,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兴义市。被告:赵元金,男,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蒋兴贵与被告赵廷江、王建敏、赵元金民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2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蒋兴贵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蒋兴贵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计2080元。审判长  谢贤斌审判员  吴安静审判员  夏 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天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