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兴贵与赵廷江、王建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兴贵,赵廷江,王建敏,赵元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165号之一原告:蒋兴贵,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赵廷江,男,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兴义市。被告:王建敏,女,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兴义市。被告:赵元金,男,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蒋兴贵与被告赵廷江、王建敏、赵元金民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2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蒋兴贵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蒋兴贵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计2080元。审判长 谢贤斌审判员 吴安静审判员 夏 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天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