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郑兴芬与王云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兴芬,王云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542号原告:郑兴芬,女,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王云华,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185号。法定代表人:郑旭翰,公司总经理。原告郑兴芬与被告王云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郑兴芬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达,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兴芬撤诉。审判员 姚春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宇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