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溧丰商品砼有限公司、刘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溧丰商品砼有限公司,刘斌,陈波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418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亚钦,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遵义市溧丰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永安村。法定代表人姚斌,总经理。被告刘斌,男,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陈波风,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溧丰商品砼有限公司、刘斌、陈波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免、缓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培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