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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洪志与张伟、韩永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志,张伟,韩永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214号原告:杨洪志,男,1987年9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被告:张伟,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被告:韩永高,男,1988年2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原告杨洪志诉被告张伟、韩永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洪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洪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洪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杨洪志负担。审判员  刘群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家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