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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296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李红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李红玲,杭州乡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96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66号。负责人蒋增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笑,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李红玲,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杭州乡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91号(银座公寓3幢)。法定代表人毛土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4执29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3月20日通过淘宝网对被执行人杭州乡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桐庐县县城大奇山路1088号巴比松度假庄园2幢的房产进行了拍卖,买受人邵红娟(身份证号码:)在一拍以人民币2300000元竞得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杭州乡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桐庐县县城大奇山路1088号巴比松度假庄园2幢的查封。二、位于杭州市桐庐县县城大奇山路1088号巴比松度假庄园2幢的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邵红娟(身份证号码:)所有。三、买受人邵红娟(身份证号码:)应持本裁定书三十日之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及变更登记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忠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宗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