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樊增华与被告邢振振、邢彩棉、西安市阎良区大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增华,邢振振,邢彩棉,西安市阎良区大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409号原告:樊增华,男。被告:邢振振,男。被告:邢彩棉,女。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大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原告樊增华与被告邢振振、邢彩棉、西安市阎良区大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樊增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增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增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樊增华自愿负担。审判员 亓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