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任鲁才、夏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鲁才,夏键,张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任鲁才,男,1975年2月14日,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夏键(曾用名夏爽),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阳谷县实验小学教师,住阳谷县城区。被执行人:张天龙(曾用名张天才),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阳谷县实验小学教师,住阳谷县城区,系被告夏键丈夫。申请执行人任鲁才与被执行人夏键、张天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夏键、张天龙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培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