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阳江市人民医院与梁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人民医院,梁许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018号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山路42号。负责人:谢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敢记,该行员工。被告:梁许,男,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诉被告梁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以被告已经向其缴交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林显驹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敖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