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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民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张家洼村民委员会、孙尤贤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张家洼村民委员会,孙尤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终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张家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靳勇,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华,阜新市方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尤贤,女,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法律服务所中心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阜新镇张家洼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孙尤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92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孙尤贤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孙尤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92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孙尤贤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孙尤贤负担。上诉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张家洼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4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淑辉审判员  金树密审判员  李祥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