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行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蒋诗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7行初249号起诉人:蒋诗学,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2017年3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蒋诗学的起诉状。起诉人称:2016年8月2日,起诉人在松江区万达广场金街XXX号店铺内装修时,被工友砸碎的玻璃弹伤了眼睛。后向被起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中山派出所(以下简称“公安局中山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对起诉人做了询问笔录,但没有为其他相关的涉案人员制作笔录,故起诉人于2016年12月20日书面向公安局中山派出所提出申请,要求该派出所履行向其他相关涉案人员制作调查笔录、提供身份信息等法定职责。2017年1月11日,公安局中山派出所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起诉人对此不服,故起诉要求撤销被起诉人公安局中山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诉请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蒋诗学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小萍审 判 员 宋向军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