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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王国龙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龙,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546号申请执行人王国龙,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奉节县。被执行人张鹏,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国龙与被执行人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鸿雁审判员  何朝波审判员  姚玉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艳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