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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督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卢永明对曲振平申请支付令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永明,曲振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821民督874号申请人:卢永明(曾用名卢永鹏),男,现住镇赉县。被申请人:曲振平,男,现住镇赉县。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2014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家装修门窗欠申请人工程款合计5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据,约定于当年10月30日偿还,月利率2%。但此款至今没有给付,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给付欠款及利息。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曲振平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给付申请人卢永明欠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此款还清时止,利率按月2%计算)。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支付令,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力。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