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行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宏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宏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柯桥区承尚工业泵厂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终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宏羊,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兴越路1718号。法定代表人钱建明,局长。原审第三人绍兴市柯桥区承尚工业泵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河塔村。负责人高晓慧。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肖宏羊与被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绍兴市柯桥区承尚工业泵厂工伤行政受理一案中,因上诉人肖宏羊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建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代理审判员 郭海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