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与吴亚玲、曾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吴亚玲,曾文彬,漳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52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住南靖县。法定代表人:胡坤山,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强,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吴亚玲,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曾文彬,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漳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黄育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与被告吴亚玲、曾文彬、漳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以自愿与吴亚玲、曾文彬、漳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3551元,减半收取计1776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韩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