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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罗德国与段大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德国,段大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50号之一申请人:罗德国,四川省会东县人。被执行人:段大友,四川省会东县人。申请人罗德国与被执行人段大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20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罗德国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坪分理处存款196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卢宗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