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03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万陆民事诉讼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3民初939号起诉人李万陆,女,1973年3月2日生,彝族,农民,住蒙自市。2017年3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李万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起诉人陈光宪退还起诉人李万陆不当得利人民币63786.53元;由被起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起诉人李万陆与被起诉人陈光宪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5月10日,在蒙自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起诉人分得现在还未到手的预留地150㎡。2008年10月19日被起诉人陈光宪把分给属于起诉人的预留地以12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龚玉祥。转让费全部被被起诉人占有,款到手后,被起诉人将11000元付给转让土地介绍人,被起诉人购买了一辆牌号为云G×××××长安小面包客车,其余的存在被起诉人的账户上。2009年起诉人请求蒙自法院判令被起诉人返还属于其的土地转让金11700元(扣除介绍费11000元),蒙自法院以(2009)蒙民初字第861号判决书驳回起诉人的诉请。2011年8月15日,起诉人李万陆再次向蒙自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起诉人返还属于起诉人的土地转让款117000元(介绍费除外)。经蒙自法院审理后作出(2011)蒙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起诉人、被起诉人与龚玉祥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由起诉人、被起诉人一次性返还龚玉祥土地转让费128000元。判决生效后,因转让费被陈光宪用光。龚玉祥向蒙自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受理后,强制扣划了起诉人李万陆存款12600元、被起诉人陈光宪房屋拆迁款176100元,共计188700元(执行费、本金、利息)。2014年1月2日,被起诉人陈光宪起诉李万陆追债权纠纷一案,起诉人李万陆赔还被起诉人土地转让款51186.43元。由于土官村出具了一份伪证,称起诉人失踪,法院被误导,采取公告送达(其实起诉人在蒙自打工,而且还是和本组的妇女组长一道在红寨打工,村长、妇女组长都知道起诉人的电话),公告到期后,法院按缺席审判,作出(2014)蒙民初字103判决书,法院违背程序,没有进行第二次公告,执行局强制从起诉人的存款中再次划走人民币51186.43元。综上,被起诉人已多得了起诉人的两笔钱即12600元和51186.43元,共计63786.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起诉人的诉请。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请求判令陈光宪退还的款项系本院生效的(2011)蒙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2014)蒙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是起诉人与陈光宪在原案件中的权利义务问题,该权利义务受原裁判文书的羁束。现起诉人对此另案起诉,不具备起诉条件,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万陆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骆继荣人民陪审员  陈兰昌人民陪审员  王爱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文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