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刘中波诉与王明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波,王明山,刘中波,王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925号原告刘中波。委托代理人王奎刚,男,长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明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波诉被告王明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姜跃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