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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刘中波诉与王明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波,王明山,刘中波,王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925号原告刘中波。委托代理人王奎刚,男,长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明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波诉被告王明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姜跃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