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玉与刘正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刘正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1957号原告:王玉,女,汉族,1969年12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市。被告:刘正刚,男,汉族,1994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本院在审理王玉诉刘正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晋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