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执133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邓卫东申请执行李汶岭、雷海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卫东,李汶岭,雷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133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邓卫东,男,生于1969年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李汶岭,男,生于1986年5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雷海艳,女,生于1985年6月19日,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执行人邓卫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汶岭、雷海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81民初14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雷海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金泉路支行的存款15125元(账号∕卡号:)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雷海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金泉路支行的存款15125元(账号∕卡号:)予以解除冻结并对其中的2195.92元予以划拨。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颜志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