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特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银丽申请认定杨继贵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银丽,杨继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特29号申请人:朱银丽,女,汉族,1955年7月16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申请人:杨继贵,男,汉族,1953年11月9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悦(系被申请人小儿子),男,汉族,1993年5月5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人朱银丽申请认定杨继贵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银丽的请求事项为:宣告杨继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杨继贵20**年6月28日突发急性心梗,送至中大医院抢救,后转入了重症监护室至今。杨继贵因心跳停止时间过长,脑部缺血缺氧,导致脑部受损,入院以来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经多次治疗亦无进展。代理人杨悦称:申请人朱银丽所述情况属实,同意申请认定杨继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朱银丽系被申请人杨继贵妻子,代理人杨悦系被申请人杨继贵儿子。杨继贵于2016年6月28日突发急性心肌梗塞陷入昏迷。在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杨继贵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向本院出具宁脑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25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继贵目前系昏迷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病史资料、鉴定意见书及申请人的陈述等为证,且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申请人朱银丽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杨继贵无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杨继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何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伟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