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学健与被执行人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健,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2552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健,男,1980年6月16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杜军,男,1974年8月5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张学健与被执行人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六大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杜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学健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学健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被执行人在另案中作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相关财产还在处理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将被执行人杜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25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