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执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飞昌与被执行人李自成、李生龙、李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飞昌,李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孟飞昌,男,1967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李生龙,男,1981年6月17日生,汉族,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飞昌与被执行人李自成、李生龙、李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生龙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县管理部XXXXXXXXXX卡号中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生龙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县管理部XXXXXXXXXX卡号中的住房公积金,期限为一年。本裁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