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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飞昌与被执行人李自成、李生龙、李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飞昌,李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孟飞昌,男,1967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李生龙,男,1981年6月17日生,汉族,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飞昌与被执行人李自成、李生龙、李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生龙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县管理部XXXXXXXXXX卡号中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生龙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县管理部XXXXXXXXXX卡号中的住房公积金,期限为一年。本裁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