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文洋犯盗窃罪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104号赵文洋: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赵文洋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剑阁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受理。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赵文洋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文洋于2017年3月30日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2013)剑阁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