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执14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郭俊、吴法胜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吴法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4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俊,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吴法胜,男,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申请执行人郭俊与被执行人吴法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经吉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赣0822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0000元,尚余执行款20000元、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267元未履行。2017年4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2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兴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肖凌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