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2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郑州市荥阳鹏飞实业有限公司与姚新利、乔志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荥阳鹏飞实业有限公司,姚新利,乔志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20号原告:郑州市荥阳鹏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城关东史村。法定代表人:马韶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彬,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新利,男,汉族,成年,住荥阳市。被告:乔志贤,女,汉族,成年,住荥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荥阳鹏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新利、乔志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新利、乔志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荥阳鹏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新利、乔志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算25元,由原告郑州市荥阳鹏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梦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