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杜先海与王新领、张伟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先海,王新领,张伟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367号原告:杜先海,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拉萨市,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新领,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拉萨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张伟刚,男,汉族,现住拉萨市,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杜先海与被告王新领、被告张伟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杜先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先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朗曲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德 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