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孙xx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5刑初22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xx。2014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6年5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11月25日由甘南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甘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郭xx,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甘检刑诉〔2016〕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将案件退回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同年2月9日重新移送。2016年12月26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辩护人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2年12月份,被害人张xx、刘xx找到被告人孙xx要承包查哈阳农场长吉岗分场羊场场部东八里地以及先锋八队西的土地,张xx、刘xx分两次将承包土地的费用共计19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支付给孙xx后,孙xx并未用这笔钱来承包土地;2.2015年1月份,被告人孙xx将董xx所有的25公顷土地,说成自己的土地,以14万元的价格承包给被害人崔xx;3.2015年2月份,被告人孙xx将郑xx所有的15公顷土地,说成自己的土地,以9万元的价格承包给被害人张xx。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孙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的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其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与张xx、刘xx为合伙关系,由于当年水大,地种了一部分,因为涝灾秋季没有收成。崔xx、张xx承包土地时就知道土地是别人的,并且承包合同已注明,种不上土地就退钱,他们不会遭受损失,综上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正确,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张xx、刘xx、孙xx三人合伙承包土地,孙xx按照约定已将土地承包到手,这一事实有李xx、郑xx、薄xx的证实,张xx、刘xx负责出钱,孙xx负责出种子、化肥、农药及田间管理,2015年因水大,地只种了一部分,剩余化肥张xx卖给了吕x甲得款2.87万元,秋季涝灾没有收成,损失应三人承担。董xx曾让孙xx帮忙往外承包土地是事实,只因衔接的不好,董xx将土地承包给了他人,孙xx不知情,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现在也将土地款退回去了。张xx相中了郑xx的土地要承包,孙xx向郑xx交了3万元的定金,后因土地涨价,郑xx毁约,将3万元退回给孙xx,孙xx于张xx报案前退款3万元,报案后退款6万元,孙xx没有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的故意。综上,认为孙xx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1.2012年年末,张xx、刘xx、被告人孙xx一起吃饭时,商谈三人合伙承包土地耕种,后张xx、刘xx陆续给孙xx19万元用于承包土地。孙xx于2012年年末向李xx、郑xx承包了位于查哈阳农场长吉岗分场第一作业区与兴隆乡先锋村四屯交接处附近的土地共计76垧(土地实际数量超过76垧)。2013年3、4月份,张xx、刘xx不想承包土地了,要求孙xx退钱。2013年1至4月份,孙xx将承包来的土地中的近40垧地转包给梁xx、王xx、王x甲等多人。同年5月初,受孙xx委托,杨xx、孙xx将孙xx未承包出去的20多垧土地(有一小部分土地因水大无法种植)进行了耕种。同年5月份,张xx联系卖化肥的吕x甲,将孙xx剩下的7吨多化肥以2.8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吕x甲,此款由吕x甲银行汇款给张xx;2.2014年12月份,被害人崔xx向被告人孙xx交了6万元定金,欲承包25垧土地。2015年1月1日,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崔xx交清全款,共计14.5万元。实际该土地系董xx所有,孙xx没有对外发包权;3.多年来,郑xx位于查哈阳农场长吉岗分场羊场场部的土地都委托孙xx对外帮忙发包,2015年年初,孙xx给郑xx3万元定金,双方口头约定,郑xx给孙xx0.6万元一垧,孙xx对外发包多少钱与郑xx无关。2015年2月1日,孙xx将郑xx的15垧地以9万元的价格发包给被害人张xx。后期,郑xx认为承包给孙xx的土地价格低,于同年4月份,将定金返还给孙xx,将土地另发包给他人。孙xx于同年5月中旬将3万元退还给张xx,另6万元因被其占用,直到被害人报案未退还。被告人孙xx案发后,已将崔xx的14.5万元、张xx的6万元退还。孙xx于2016年5月14日在甘南县人民医院门口被甘南镇第三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xx的自然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孙xx于2016年5月14日在甘南县人民医院门口被甘南镇第三派出所抓获;3.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孙xx案发后,已将崔xx的14.5万元、张xx的6万元退还,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4.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孙xx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14年3月7日至2015年3月6日);5.土地租赁合同、收条,证实被告人孙xx承包给被害人崔xx、张xx土地的位置、数量、价格、时间等。(二)证人证言1.证人郑xx的证言,证实2012年年末,孙xx从郑xx手里承包了30垧地,钱都交完了;2.证人梁xx、安xx、王xx等人的证言,证实2013年3、4月份在孙xx手里承包土地了,土地位于查哈阳农场长吉岗分场种羊场,总计承包近40垧地;3.证人吕x甲的证言,证实我和张xx认识很多年了,我是卖化肥的,2015年5月份,张xx拉来7吨多化肥,我给了他2.8万元钱,我不认识孙xx;4.证人薄xx的证言,证实孙xx包李xx的土地是通过我承包的,2013年包了39垧地,土地位于长吉岗分场第一作业区,孙xx包郑xx的土地是37垧地,位于长吉岗分场第一作业区与兴隆乡先锋村四屯交界处,孙xx种了一部分我知道,还有一部分没有种,今年是水大,但也不至于种不上地;5.证人杨xx、孙xx的证言,证实2013年开春种地,我们帮孙xx种的,种了20垧地左右,有一部分水大没有种上;6.证人仁xx的证言,证实2012年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和孙xx、张xx、刘xx等人一起吃饭时,听他们三个说了要一起承包羊点的地,具体内容没细听。(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实2012年我与孙xx一起种地了,2012年年末我、刘xx、孙xx等人一起吃饭时,我和刘xx让孙xx帮忙包地,讲好每垧地5千元,之后,孙xx领我俩去查哈阳农场长吉岗分场种羊场看地,一共去了两三次,我和刘xx陆续给孙xx拿了19万元钱,后来孙xx又说每垧地6千元,我俩认为他黑我俩的钱就不想种地了,3、4月份的时候,告诉孙xx地不包了,把钱给我们退回来,5月份就找不到孙xx了。孙xx通过吕x甲给我的2.87万元钱是孙xx欠我的钱,与包地款无关;2.被害人刘xx的证言,证实2012年张xx和孙xx合伙包地了,我想2013年和他俩合伙包地,2012年10月份,我、张xx、孙xx吃饭时商量合伙包地的事,说好地价每垧5千元。我俩陆续给孙xx19万元,孙xx领我们去看过2、3次地,后期他和我们俩说,地价6千元,我俩就不想包了,告诉孙xx把钱给我们退回来,5月份就联系不上孙xx了;3.被害人崔xx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1日,我与孙xx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我以每垧地6千元的价格承包了25垧孙xx的土地,我给了孙xx14.5万元钱,同年4月19日,我到地里弄地,有人不让我弄,说是地是他的,并给我看了合同,我想我是被骗了,就来报案了;4.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1日我与孙xx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以每垧地6千元的价格承包了15垧土地,给孙x9万元钱,同年5月中旬,我联系孙xx要种地,孙xx说土地种不上了,给我退回来3万元钱,剩下的6万元以后给我,后来孙xx就联系不上了。(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xx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11月份,我、张xx、刘xx等人一起吃饭时,商量我们三个人合伙包地,他俩出钱,我出管理农机、种子、化肥、收地,每垧地6千元,开始打算包50垧地,他俩陆续拿了19万元钱,就没有包那么多,后期他俩看地不好,又不想种那么多了,让我包出去一部分,剩下的自己种,我包出去21垧地,自己种了17垧地,是孙xx、杨xx帮忙种的,水大,还有一部分没种上,后期我就进来了,上秋地怎么收的,我不知道。地没有种上那么多,剩下的化肥被张xx拉到吕x甲那卖了,卖了2.8万元,钱给张xx了。2014年冬天,董xx让我帮忙往外包地,说是5千元一垧,多包是我的,我后来认识了崔xx,把董xx的地包给崔xx25垧,是以6千元每垧的价格包出去的,崔xx前后给了我14.5万元,事后我将土地包出去了的事情告诉董xx了,我和崔xx签完合同一两个月后,董xx说地涨价了不包给我了,我让王x甲、张xx还给崔xx8万元,我有收条,后来又陆续还了5.8万元。2015年1月份,张xx联系我要承包15垧地,每垧6千元,他给了我9万元,然后我问郑xx,他的地多少钱,并交给他3万元定金,4月份,郑xx将我的定金退回来了。(五)辨认笔录被害人张xx对承包地块的辨认,经辨认,张xx指认查哈阳农场长吉岗分场种羊场场部东八里地、先锋八屯西土地是孙xx承诺给其承包的土地。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将他人土地谎称为自己的土地,对外发包给被害人崔xx,骗取崔xx人民币1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孙xx诈骗张xx、刘xx的犯罪事实,根据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现有证据,存在三人如何合伙、在合伙关系中如何分工的事实不清;三人合伙要耕种的地块在哪,张xx、刘xx提出不想耕种了,让孙xx退钱后,孙xx耕种的20多垧地是其个人的还是三人合伙耕种的事实不清;2013年5月份,张xx拉到吕x甲处出售化肥的具体原因不清,综上,基于定案的多处关键事实不清,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完整、客观的还原法律事实,该笔不予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孙xx诈骗张xx的犯罪事实,经查,土地所有人郑xx同意孙xx帮忙对外发包土地、并且孙xx与其之间有定金,在此种情况下,孙xx将土地承包给张xx,后期因为郑xx单方面解除了口头约定,退回了定金,才导致张xx无法耕种土地的,孙xx在郑xx违约后,及时将定金返还给张xx,并说明情况,剩余6万元因个人占用没有返还,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无法根据其不能退还剩余6万元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该笔不予认定。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孙xx诈骗张xx、刘xx、张xx的犯罪事实不应认定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观点因于事实、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孙xx诈骗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孙xx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量刑事实发生变化,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撤销〔2014〕甘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中的缓刑部分,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期羁押236天已折抵刑期,即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白晓波代理审判员 齐丽明人民陪审员 徐振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