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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26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阳与沈义义、张燕兵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阳,沈义义,张燕兵

案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5民初2656号之一 原告:赵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中,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宏(实习),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义义。 被告:张燕兵。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霞,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阳与被告沈义义、张燕兵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顾文娟 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 人民陪审员  吾惠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顾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