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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金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458号原告:金某。被告:张某。原告金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金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金某负担。审判员  孙合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尹心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