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金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458号原告:金某。被告:张某。原告金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金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金某负担。审判员 孙合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尹心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