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红亮与被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格尔木瑶池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亮,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格尔木瑶池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411号原告:赵红亮,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蓓,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炳华,经理。被告:格尔木瑶池种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华平。原告赵红亮与被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格尔木瑶池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赵红亮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6486元,减半收取计18243元,由原告赵红亮负担。审判员 裴淑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