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9-09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刘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刘素杰,潘玉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聊堂路1号科霸商务楼3楼。负责人:彭振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素杰,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原审被告:潘玉泉,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城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素杰、原审被告潘玉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4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刘素杰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3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运华审判员 丰 雷审判员 范晓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