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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中集重化装备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中集重化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18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大楼。法定代表人:邹爱华,局长。被执行人:大连中集重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赵庆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中集重化装备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杨    力审判员 刘  建  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