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饶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饶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06号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中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398609060。法定代表人:陈少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梅,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威,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饶屏,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温建伟人民陪审员 房嘉敏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敏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