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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南京金腾重载齿轮箱有限公司与江苏立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立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南京金腾重载齿轮箱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1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立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启东滨海工业园通贤路26号。法定代表人:马法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金腾重载齿轮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蓝天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卫东。上诉人江苏立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金腾重载齿轮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5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立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立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立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上诉人江苏立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荣 艳审 判 员  张 静代理审判员  张俊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唐姮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