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110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季世春与金讯众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讯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世春,金讯众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讯控股有限公司,季文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11075号之一原告:季世春,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春,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讯众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祥云路*号。法定代表人:季文月。被告:金讯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4号大街****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季文月。被告:季文松,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琼,女,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世春诉被告金讯众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讯控股有限公司、季文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季世春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季世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世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季世春负担。审 判 长 何 亦 波人民陪审员 陈 建 华人民陪审员 王 文 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申屠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