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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4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银凤与殷志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凤,殷志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体居中,加粗】(2017)辽0103民初4580号原告:王银凤。委托代理人:王昳博。被告:殷志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凤与被告殷志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银凤承担。审判员  刘超【空三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