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72苏州市飞翔焊锡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意可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意可达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市飞翔焊锡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意可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联港路255号。法定代表人:吴明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峰,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一峰,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飞翔焊锡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588号3期7楼718。法定代表人:张伟良,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苏州意可达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飞翔焊锡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苏州意可达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苏州意可达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意可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660元,减半收取3830元,由上诉人苏州意可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严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