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21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苏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21刑初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海,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4日被羁押,同月19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9日被执行逮捕。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海犯贩卖毒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继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6月2月期间,被告人苏海在海丰县小漠镇某村其家中分别贩卖毒品冰毒给郭某1和苏某2各8次,共重6.4克,得款人民��1120元;又在海丰县小漠镇元宵围村、小漠镇市场超市后面巷子等地贩卖毒品冰毒给苏某13次,共重0.9克,得款人民币90元。2016年4月4日16时许,公安民警到被告人苏海家对被告人苏海实施抓捕,被告人苏海为抗拒抓捕,拒绝开门,并在其屋内打开煤气罐阀门释放煤气,致其住处及周边大面积弥漫煤气味;又在其屋内点燃自制汽油瓶扔向公安民警。一个多小时后,公安民警通过破窗、破门等方式将被告人苏海抓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勘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苏海无视国家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又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重7.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同时以海检公量建[2017]26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海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6月2月期间,被告人苏海在海丰县小漠镇某村其家中分别贩卖毒品冰毒给郭某1和苏某2各8次,共重6.4克,得款人民币1120元;又在海丰县小漠镇元宵围村、小漠镇市场超市后面巷子等地贩卖毒品冰毒给苏某13次,共重0.9克,得款人民币90元。2016年4月4日16时许,公安民警到被告人苏海家对被告人苏海实施抓捕,被告人苏海为抗拒抓捕,拒绝开门,并在其屋内打开煤气罐阀门释放煤气,致其住处及周边大面积弥漫气味;又在其屋内点燃自制汽油瓶扔向公安民警。一个多小时后,公安民警通过破窗、破门等方式将被告人苏海抓获。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涉案人员郭某1、苏某2因吸毒均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苏某1因吸毒被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苏海因吸毒成瘾于2016年4月5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安全保卫部出具的《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苏海的手机(号码为134××××3459)与吸毒人员有多次通话记录。4.海丰县公安局小漠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4月4日17时许,该所接线报在小漠镇某村将被告人苏海抓获;经侦查,苏海确有贩毒行为,经讯问,苏海对其贩毒行为供认不讳。5.海丰县公安局小漠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苏海的出生日期1980年2月28日,身份证号码为。6.海丰县公安局小漠派出所出具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证明被告人苏海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记录。7.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查报告书》:证明被告人苏海及吸毒人员苏某1、苏某2、郭某1经甲基苯丙胺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8.海丰县公安局小漠边防派出所《贩毒人员情况说明》:在本案中,被告人��海提及的向其贩卖毒品的“山鸡”和“桂林”,因能收集的信息较少,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故无法将此二人抓获。9.海丰县公安局小漠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2016年4月4日下午5时许,小漠边防派出所在小漠镇某村抓获被告人苏海,在成功抓获苏海后,民警对现场进行勘验,搜集被告人苏海贩卖毒品的证据,但还来不及搜集苏海危害公共安全的证据,苏海凌乱的住所就被苏海的家属清理干净,现场未扣押苏海实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自制汽油瓶、煤气瓶、打火机等物品。10.海丰县公安局小漠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所继续加大侦查力度,查找被告人苏海暴力抗拒抓捕时所用的作案工具自制汽油瓶、煤气瓶、打火机等物品,但通过对苏海家属、周围邻居等走访调查,均无法找到这些作案工具的下落。11.海丰县公安局小漠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抓获暴力抗法拒捕贩毒人员苏海的情况报告》:2016年4月4日下午17时许,该所成功抓获一名暴力抗法拒捕的贩毒人员;4日16时许,该所接线报称,辖区某村涉嫌贩毒人员苏海(有吸毒和暴力抗法拒捕前科)吸了毒,目前藏匿在某村家中;接线报后,该所立即组织8名官兵携带执勤装备前往抓捕。到达现场后,看到苏海住所房门紧闭,该所官兵组织破门进行抓捕,在破门期间,被告人苏海拒绝开门,并迅速打开屋内的液化气罐阀门,煤气味迅速弥漫在周围;被告人苏海打开窗户,对着民警大喊,意在拒绝被捕,并要与民警同归于尽,说完再次紧闭门窗,同时将3个自制汽油燃烧瓶扔向我所执法官兵,现场液化气味道越来越重,引来周边村民不断前来围观;由于现场地处居民区,一旦引爆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面对紧张局势,现场官兵一边疏散围观群众,一边劝说犯罪嫌疑人不要过于激动,同时电话联系消防大队做好救火准备;该所官兵将苏海家前后窗户包围,并将苏海的玻璃窗户打破以便煤气的消散,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对峙,现场液化气味逐渐消散,周围群众也被官兵疏散到较远位置;该所立即安排一组民警破开大门,正面开展攻心劝说,吸引被告人苏海的注意力,同时安排另一组民警悄悄从后窗进入房间,苏海见无路可走,便走出家门被该所民警抓获。12.海丰县小漠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2016年4月4日下午14时许,该村村民苏海(男,身份证号码)因吸毒在小漠镇某村被小漠派出所抓获,在当日抓捕过程中,苏海拒绝被捕,并在其家中打开煤气瓶,放大量煤气,煤气味散发面积大,并把点燃的汽油扔向公安机关,致使周围村民陷入恐慌,危及村民人身安全。(二)勘验、辨认笔录1.经辨认混杂照片,证人苏某1辨认出本组照片中的4号就是向其贩卖毒品的苏海。2.经辨认混杂照片,证人苏某2辨认出本组照片中的3号就是向其贩卖冰毒的苏海。3.经辨认混杂照片,证人郭某1辨认出本组照片中的6号就是贩卖冰毒的苏海。4.经辨认混杂照片,被告人苏海辨认出本组照片中的6号就是向其购买冰毒的苏某2。5.经辨认混杂照片,被告人苏海辨认出本组照片中的8号就是向其购买冰毒的郭某1。6.经辨认混杂照片,证人李某辨认出本组照片中的6号就是2016年4月4日在某村苏海家被抓获得男子苏海。7.海丰县公安局小漠边防派出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派出侦查人员于2016年4月4日17时零分至18时零分对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小漠镇某村进行勘查;现场已制图及���相。(三)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1的证言:我是从2015年6月初开始跟苏海购买冰毒的,一直购买到2016年春节前,也就是2016年2月初,购买的时间大部分是上午,有时候就是晚上,有时候上午给钱,下午才拿到冰毒;苏海家在我家前面,我向苏海购买冰毒的时候就直接到他家窗口交钱给他,他就把用透明封口塑料袋装好的冰毒给我;我跟苏海联系有时是通过手机,有时是直接到他家去找他,但是我跟苏海过年后就没有联系了,所以现在苏海的手机号码记不清了,以前我是用我的手机号码(150××××7467)联系他的;我第一次跟苏海购买冰毒是在2015年6月初的一天上午,我在苏海家问苏海有没有冰毒,他说有,然后我就买了30元人民币,重计0.2克,之后我基本每天都跟苏海购买冰毒,购买了最少有150次,其中购买30元人民币冰毒的有120多次,每次重计0.3��;一直到2016年2月初我因欠苏海购买冰毒的钱,他要拿刀砍我,我跟家里人拿了60元人民币还他以后就没有和他联系了。2.证人苏某2的证言:我跟我们村的苏海购买了8次冰毒,每次购买70元人民币,每次重计0.4克;我是从2015年6月份为戒毒出去的,直到中秋节过后,也就是2015年9月底,我又想吸,后来得知村里苏海有卖,我就去找苏海购买,我在村里中巷遇到苏海,给他70元人民币,每次重计0.4克,一直到春节前,共向苏海购买了8次冰毒;春节前,因为冰毒的事我跟他吵架,后来我就没有找苏海购买冰毒了。3.证人苏某1的证言:2016年1月初,我打苏海的电话(669××5)说要购买冰毒,我跟他约好在小漠镇元宵围村路边,时间是晚上7、8点,约好后我就在元宵围村路边等他,他就拿了一小袋冰毒(用封口塑料袋包装)给我,重约0.3克,我给了他30元人民币,2016年1月底,也就是三四天前,我打电话给苏海说要购买冰毒,我们约好在小漠镇市场超市后面的巷子交易,时间也是晚上7、8点,到了之后,苏海给了一小袋冰毒给我,重约0.3克,我给了他30元人民币,2016年1月30日下午15时30分许,我跟苏海约好在小漠镇市场超市后面的巷子购买冰毒,我到了之后给了苏海30元人民币,苏海给了我一小袋冰毒,但是这袋冰毒我买了之后还没有吸,昨天带着去出海,后面不知放哪里了。4.证人李某的证言:2016年4月4日当天下午4点多,我在村里逛,走到旺渔中巷的时候看到有很多村民围着巷子看热闹,说警察要抓人,我围过去看,看到有8、9个警察围着苏海的家,有几个人在苏海家前门,有几个在苏海家后窗,我才知道他们要抓的是苏海,因为苏海是吸毒的,警察去抓到他几次都没有抓到,这次苏海肯定是被警察包围了��但是我没有看到具体的人,只知道是苏海住的地方;我当时过去的时候,距离苏海家有几十米,但是也能闻到一股很浓的煤气味道,住在苏海家隔壁的人纷纷跑出来,警察也在疏散群众,说这里危险,让我们远离,我听其他人说苏海被包围就在家里放煤气,在他门口还能看到有白色气体冒出来,煤气味道越来越浓;警察就把苏海的窗户敲碎,还报了消防;假如苏海在家里点燃煤气瓶,那后果就严重了,周围住的都是群众,他们房子都是紧靠着的,我还看到从苏海家扔着火的汽油瓶出来,被警察扑灭了;里面的人跟警察僵持了一个多小时,最后警察把苏海家的门破开,后窗也破开,后面警察在门外朝里面的人说话,叫他出来,后来就出来一名男子,那名男子就是苏海,后来苏海就被警察抓了,事情的经过大概就是这样;当时有一百多个村民在观看,苏海的邻居都在现场,他们全部被吓到跑出来;我们有围过去看,看到苏海家大厅中间放着一瓶家用煤气,地上都是水,里面一片狼藉,煤气味和汽油味很浓,在煤气瓶旁边的茶几上还放着一个打火机。5.证人苏某5的证言:2016年4月4日下午我在村里码头的时候,听到村里面很多人在吵闹的声音,我也就跑过去了,我到现场的时候,已经有很多村民围在哪里了,我听到有村民说派出所在抓“阿海”,当时周围的群众很多,我也不敢靠近,只是看到派出所干警在我哥家门口叫喊,叫他开门出来,我在现场呆了10多分钟的样子,就想去找李某(男,某村治保主任)问下情况,我就走去他家里了,在李某家里没有找到他,我就又回到现场来了,在小店门口呆了10多分钟,我又绕到我哥家门口旁边的小店哪里去了,过了不久我就看到我哥被派出所干警抓住了吗,我就一直跟到派出所来���。6.证人苏某3的证言:2016年4月我家隔壁的苏海被小漠派出所抓了,具体是4月的哪天我不知道,是下午,当时派出所的同志来到我隔壁准备抓苏海,当时我在家,但开始苏海没开门,还在里面放煤气,我听到放煤气我就跑到外面去了,具体怎么抓的我就不知道了,当时周围很多人在围观;我家距离苏海家只隔一面墙。7.证人郭某2的证言:2016年4月4日,那天我在家里带小孩,我老婆在厨房炒菜,后来我们听到外面很多人吵闹的声音,也闻到了比较重的煤气味,我们就赶紧带着小孩跑出去了,后面才听人说是派出所在抓苏海,苏海将煤气打开了;我家离苏海家中间隔了苏某3的房子。8.证人苏某6的证言:今年4月份清明节前,我家附近的苏海被公安机关抓了,当时我在家。当天下午,我听到外面很吵,后来就知道派出所的人过来抓住我家附近的苏海,但是一开始抓不到苏海,苏海把自己锁在里面,还要放煤气,至于公安机关怎么抓苏海的过程我就没有看清了,不敢去看;我家距离苏海家隔了三间房子。9.证人苏某4的证言:清明(2016年4月)那天下午,派出所过来抓苏海,后面周围又来了很多群众围观,派出所干警过来通知我,说苏海在房子里放煤气,叫我把铺子关了,我就把铺子关起来了,过了一个多小时,派出所民警才将苏海抓走。(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海的供述和辩解:我是在2015年中秋节前后开始帮“胖子”和郭某1带冰毒的,具体是哪一天我不记得了,当时是上午,我刚出海回来,“胖子”和郭某1就分别来找我说要冰毒,然后我就分别收了他们70元人民币,我自己出60元人民币,总共凑够200元,然后我从这200元中抽取50元作为来回购买冰毒的油费,��用剩余的150元到海城找“山鸡”购买冰毒,每次购买0.7克,我购买冰毒后就回家用透明塑料袋把冰毒分装好,装两袋0.25克,一袋0.3克;然后我再通知“胖子”和郭某1来领冰毒,他们分别来找我,“胖子”走到我门口,我就把一袋0.25克的冰毒扔在家门口吗,让他拿走,郭某1住我家后面,我就把一袋0.25克的冰毒从窗后面扔给他,剩下一袋0.3克的冰毒我自己留给自己吸食,直到2016年过年前,我一共以这种方式给“胖子”和郭某1交易毒品三次,2016年过年前,我跟“胖子”和郭某1吵架,我就没有向他们带冰毒了;冰毒是跟海城镇一个绰号叫“山鸡”的男子购买的,山鸡的真名我不知道,年约20岁,住在海城镇;2016年4月4日下午3、4点钟,我在家里修摩托车,后来听到有人敲门,我知道是公安来抓我了,我就不开门,然后把家里的煤气瓶打开,想把警察吓走,但我放了很��的煤气警察都没走,还在我家前门后窗围着,我就把我摩托车的汽油倒在一个大瓶子里,再分装成几个小瓶子,瓶子上塞些纸,公安把我家的窗砸碎,我就把点燃的汽油瓶扔出去,就是不想被抓住;当时被抓的过程持续了一个多小时,我家里也到处是煤气味,窗户和门都被砸破了,后来我实在没办法抵抗,我只能走出门口被公安抓获。上述证据,经法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海无视国家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又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重7.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海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海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海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海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4日起至2023年10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捷辉审判员 王春林审判员 刘如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慧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