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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定远县玮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定远县富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玮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定远县富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1553号原告:定远县玮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定远县金源名城15号楼,统一机构代码91341125080306826N。法定代表人:潘雪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男,1975年9月15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定远县富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东城路4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72627690W。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远县玮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远县富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远县玮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定远县玮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成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武梦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