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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91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南通诚成拆迁有限公司与马永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诚成拆迁有限公司,马永达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349号原告:南通诚成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459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辉,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永达,男。原告南通诚成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永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南通诚成拆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通诚成拆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准许南通诚成拆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南通诚成拆迁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周国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圣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