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秦某与郑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郑某1,秦某,郑某1,秦某,郑某1,秦某,郑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3民初548号原告秦某,女,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赵杰,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1,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原告秦某与被告郑某1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诉讼来院,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1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草率举行婚礼并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郑某2。由于婚前了解少,婚姻基础较差,婚后经接触了解我俩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刚结婚在腊月27日就生气打架。被告不干活,好吃懒做,双方为此经常生气吵架、打架。婚后二人外出打工,双方来往甚少,迁就着过日子,一年下来只有春节见上一面,二人的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特别是近五年来,二人仍然是各自外出打工,互不往来,很少联系,每次电话联系都吵架。今年春节原告也未回被告家过年,在除夕那天为了孩子原告回去在邻居家住了一夜,原、被告互不关心,夫妻感情早已彻底恶化。2015年麦后在被告父亲要求下,原告为了孩子,在娘家借了10万元,双方共同出资在老家盖了4间2层半房屋一处,对该共同财产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原、被告虽然结婚十几年的时间,实际在一块生活的时间较短,前几年双方断断续续分居,现已彻底分居5年时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已完全丧失了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也更无和好的可能,这种名义上的夫妻生活确已给双方带来了无比的痛苦和折磨,因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前、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证据2、宁陵县民政局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宁陵县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证据3、2017年2月15日宁陵县阳驿乡胡大庄村委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吵架,原告在娘家居住有两年多时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4、证人朱某、张某出庭证言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合及婚后原告出资给孩子盖房子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出示对被告父母问话笔录一份,证明被告因故未到庭诉讼,委托其父母到庭说明其不同意离婚的意见。原告对此笔录无异议,认为可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予以认定,其形式及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证据3、4,认为其形式及来源合法,虽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但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不予采纳。通过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活动,并结合法庭调查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宁陵县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郑某2。婚后双方经常外出打工,2015年双方共同出资在老家建4间2层半房屋一处。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扶助,共同承担对家庭的责任,婚姻生活中偶有争执应属正常,双方应互相体谅、互敬互爱,共同努力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且双方结婚十余年,生育有一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秦某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要求与被告郑某1离婚的诉请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秦某与被告郑某1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小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