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铭洋、李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铭洋,李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1066号申请人:李铭洋,男,汉族,1989年11月3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被申请人:李莹,女,汉族,1979年9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嫩江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铭洋诉被申请人李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铭洋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莹名下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016000元。申请人李铭洋向本院提供齐燕亮、董小素坐落于保定市恒祥北大街1899号19-1-2003号房产,边泽明、徐小静坐落于保定市盛兴西路888号12-1-1702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莹名下存款3016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齐燕亮、董小素坐落于保定市恒祥北大街1899号19-1-2003号房产,边泽明、徐小静坐落于保定市盛兴西路888号12-1-1702号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爱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全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