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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特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成都启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邱爽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启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邱爽悦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特124号申请人:成都启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华二路***号**栋**层。法定代表人:邓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启涛,系成都启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邱爽悦,女,199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成都启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邱爽悦申请撤销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10801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申请人成都启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启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审判长 周 文审判员 滕 洁审判员 崔俊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喻兰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