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朱翠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677号被执行人:朱翠华,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朱翠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罚金100000元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有成 来源: